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郑银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春与被告郑银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张国春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现原告张国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国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国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