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唐振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仁祥,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金竹镇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金竹镇王村村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3ME02604959。
法定代表人:唐家松,系该村村民主任。
被告:遂昌县金竹镇王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遂昌县金竹镇王村村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3581679209W。
法定代表人:唐家松,系该社社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振瑞与被告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金竹镇王村村民委员会、遂昌县金竹镇王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唐振瑞于2021年6月1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振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振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唐振瑞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春伟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季璞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