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新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高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韦新全与王魁、高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魁、高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韦新全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魁、高芹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8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魁、高芹在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部门,查明被执行人高芹名下的皖K×××××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网络查封并锁定一切业务(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魁、高芹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魁、高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韦新全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魁、高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魁、高芹纳入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福逊 审判员  简晓云 审判员  孟 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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