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 被执行人:王高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被执行人:史跃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审理经过
王高攀、史跃杰罚金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高攀应缴纳罚金xxxx元,史跃杰应缴纳罚金xxxx元,涉案未追回赃款继续追缴后退还被害人。因被执行王高攀、史跃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王高攀名下有银行存款xxxxx元,已经划拨并退还被害人白某xxxx元、庞桂欣xxxx元、王运峰xxxxx元、卢吴悠xxxx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三、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经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史跃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高攀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街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锦江 人民陪审员 安 康 人民陪审员 王 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