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回族,农民,住临夏县。 被告:焦某,男,汉族,现年25岁,住临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相识,2015年4月被告在青海省循化县县城承包房屋修建工程,期间被告称自己资金周转不开,从原告手中借去现金两笔(第一笔23000元,第二笔20000元),定于2015年5月份偿还。被告于2015年6月份偿还13000元,尾款30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焦某离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免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玉林 审 判 员 马春梅 人民陪审员 何学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