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稽灵山社区居委会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H4UT3T。 负责人:任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女,公司员工。 被告:潘海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告潘海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