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责令退赔一案作出的(2021)豫0202执687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该执行裁定书中第二段第七行“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解,现申请人撤回申请,并递交书面撤回申请执行书”补正为“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履行能力,被害人张某某书面声明放弃退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