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熊绍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琪、帅雪,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邹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陈梦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通(香港路)支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前三眼桥160号1-12层。

负责人:杨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驰,支行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振波、陈梦蝶、第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通(香港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无法核实还款金额,为避免案件事实有遗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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