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被执行人韦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晓与被执行人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25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晓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81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晓与被执行人韦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21)桂0225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