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振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百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72207XT),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疏站路6号威海站客运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书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宋振兰与被告威海百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术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每月多收取的37元管理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宋振兰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多收取的42个月费用15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威海百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署挂靠经营合同,2000年3月至2005年9月被告威海百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每月自原告处多收取37元管理费。经原告核实,被告收取该项费用没有任何依据,应予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109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原告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进行权利登记,但于2021年4月30日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依法应当适用(2020)鲁109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适用本院(2020)鲁109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被告威海百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振兰1554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威海百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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