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庆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鹏、宋军锋,河南红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志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庆平与被告郭志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庆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7601.14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丈夫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起至2020年期间,被告在林州市从事养殖业和种植业,被告因资金紧张,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包括代其偿还信用卡),共计借款137601.1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原告因生活需要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郭志付口头辩称:认可原告的起诉事实,本金不错,利息要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志付与林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江飞、杨庆平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张江飞系林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飞与杨庆平系夫妻关系,本案原告杨庆平与被告郭志付之间从2018年6月15日至****年**月**日出生六笔经济往来,郭志付亦同时与林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张江飞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现依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和借条,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庆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