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紫金环球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举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士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智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飘,人力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超,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女,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紫金环球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软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紫金环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驳回金智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紫金环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是正确的,但认为双方已达成合意解除合同无需支付剩余款项证据不足明显有误。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及证人出庭情况,可以证明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已经按照协商一致的内容通过财务人员退还发票并确认收回及另开差额发票等具体行为在事实上履行完毕,双方以事实行为对合同解除后无需支付剩余款项进行了明确地表示及确认。金智软件公司与紫金环球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签署《金智混合型交易软件V2.0销售合同》(以下简称“《软件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3月18日向金智软件公司转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0%的首期款人民币24万元,之后由金智软件公司按约定进行软件的安装及部署开发,该阶段因金智软件公司安装的软件存在各种问题紫金环球公司一直在要求金智软件公司进行解决,尚未迖到初验要求,后又因受政策影响该业务无法开展,紫金环球公司在与金智软件公司口头沟通后于2015年8月2日向金智软件公司发送商洽函予以书面说明并要求终止合同,除已支付的24万元外不再支付剩余费用。金智软件公司收到商洽函后,与紫金环球公司经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同意除已支付的首期款24万外,第二期及之后的剩余部分费用不再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后,紫金环球公司财务经办人于2015年9月2日向金智软件公司退还其2015年5月15日开具的合计60万元(6张10万元)发票中的40万元(4张10万元)发票,金智软件公司财务经办人收到该退回的4张发票后签名并加盖财务章确认核对无误,后又另行开具1张4万元发票,加上此前未收回的20万元发票,金智软件公司共开具了24万发票对应紫金环球公司此前已支付的首期款项24万元,以实际行为确认双方的软件合同最终按照协商一致解除的意见即确认支付24万后余款不再支付而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情况,从双方举证材料可以清楚看出,特别是紫金环球公司方关于发票开具、退还及签收情况的举证,结合当时根据法院通知到庭的经办财务人员陈述,足以证明。因此,金智软件公司与紫金环球公司之间的软件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终止,终止后双方也按照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支付首期款24万后,不再支付第二期及其后的剩余费用”实际进行了履行,金智软件公司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司财务章确认收回了已开出60万元发票中的40万并另行开具对应协商金额的差额发票4万元,至此,双方软件合同因协商一致解除而终止且按协商内容履行完毕。一审法院完全回避了发票开具、退还及重开这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重要事实。一审庭审中也询问金智软件公司是否就剩余款项进行过催收,金智软件公司也回复从未进行催收,也可以印证双方达成剩余款项不再支付的一致意见之事实。二、一审认定金智软件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实盘更新即已上线验收等与事实严重不符,具体理由如下:一审认定所依据的是金智软件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中的所谓系统交易打印截屏及对外工作联络函,而事实上在一审庭审质证阶段紫金环球公司就明确表示对其打印截屏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所加盖的是金智软件公司的公章),并且从内容上看,明确记载了会员中有“资金风控”及“测试”字样,显然不是正式的交易系统,而仅仅是测试,这里的会员自然也就不可能是正式的会员,况且从时间上看,2015年3月25日是在合同签订后仅仅8天左右的时间,而紫金环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购买了软件正常运行需要配置的相关硬件及软件系统等设备,于2015年4月17日到货后才验收合格完毕,同时租用机柜用于放置前述设备,在此软硬件基础上金智软件公司才有可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软件安装及调试等工作,显然可以证明2015年3月25日不可能有会员实际入驻,一审认定显属错误。2015年3月30日紫金环球公司工作人员发邮件给金智软件公司,告知安排设置IP便于远程软件安装,表明此时金智软件公司尚未进行软件安装工作,也再次证明2015年3月25日不可能有会员实际入驻。而2015年4月23日的对外联络函也非常明确地表明了:需要判断是否符合实盘上线的要求,该函与之后双方往来邮件印证,表明存在的诸多问题显然并不符合实盘上线要求,也就无法进行验收。但一审法院不顾事实,仅仅根据对双方往来邮件中的只言片语的片面理解就认定“可知,金智软件公司的软件系统于2015年5月1日已部署完成并上线,5月8日模拟盘问题解决,次日进行实盘更新,即已上线验收。”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显属认定错误。本案的事实情况是约定的系统安装后由于存在诸多问题(详见紫金环球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公证往来邮件及补充提交的邮件附件:各类问题汇总),尚无法进行初验,事实上金智软件公司自身也很清楚远远达不到初验要求,因此也从未按合同约定发出过任何验收要求,现金智软件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初验阶段30%的二期款36万显然不能成立,而终验阶段三期款及最终验收后的一年期质保金请求由于根本尚未发生,更是毫无事实及合同依据,在此基础上计算滞纳金显然是无稽之谈,据此,本案金智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都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完全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全部予以驳回。三、即便假定按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意见,在具体的质保期比例计算及违约金认定上也存在错误。一审认定自合同签订的3月下旬就开始计算质保期并计算至2015年8月4日合同解除,认为有四个多月显属有误,从而据此酌定了85%的比例显然过高。四、关于违约金,一方面结合本案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且事实上通过退还发票的事实行为确认了剩余款项不需再支付的一致意见,以及金智软件公司在退还发票后从未就剩余款项进行过催收的事实,紫金环球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毫无主观恶意,一审法院酌定调整的年利率24%显然还是过高;更重要的是,一审法院判决自2015年8月5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次日)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首先,双方合同中从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仅仅约定了滞纳金,直到起诉时,金智软件公司仍主张的是滞纳金而非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次,该滞纳金在双方合同第四条第5点第(4)项中约定的是过期两周仍未收到款项就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如需重新执行该合同,需缴纳相应补偿,表明双方所约定的滞纳金的支付也仅仅有两周的期限,超过后乙方就有权中止合同,而事实上金智软件公司2016年6月25日发送邮件给紫金环球公司表示功能暂不开放,就停止了相关工作,以实际行为单方中止履行合同,此时合同履行处于中止状态,滞纳金按双方约定就不应再继续计算;再次,2017年8月4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滞纳金也不应再继续计算,即便双方约定的是一审所认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也不应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再进行支付。综上,双方理应尊重此前经协商达成一致且实际履行的事实,紫金环球公司支付24万首期款后,没有义务再支付剩余款项。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平认定,依法支持紫金环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金智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金智软件公司辩称:一、约定必须遵守既是基本法原则,也是诚信社会基本要求。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款项、支付方式。在金智软件公司支付软件系统且紫金环球公司实际使用系统并经营后,应依约支付合同款项,而不能以推测作为否定书面协议的借口和理由。二、紫金环球公司以发票的来往来推测双方达成了不再付款的合意,不仅不符合常理,也与事实不符,紫金环球公司以软件系统日常维护来作为软件不合格,一直进行测试的证据也违背了基本的常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紫金环球公司的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金智软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软件费72万元;2.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软件费的滞纳金2,106,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3.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质保金24万元;4.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滞纳金262,8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5.由紫金环球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5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了《金智混合型交易平台软件V2.0销售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1)金智软件公司销售给紫金环球公司软件和服务,金智软件公司需提供软件,并保证软件的合法性;指定联系人与紫金环球公司接口、指定专人负责软件运行的日常服务器维护工作;并为紫金环球公司提供自本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紫金环球公司软件及软件升级的维护服务。(2)金智软件公司有义务向紫金环球公司建议该软件正常运行需要配置的相关硬件和软件系统要求,金智软件公司在紫金环球公司提供的软、硬件基础上安装软件,到款后金智软件公司保证安装部署在15个工作日完成,若因紫金环球公司原因造成的安装部署延误,金智软件公司无需承担责任。金智软件公司将系统安装完成后,向紫金环球公司发出验收要求,紫金环球公司应组织验收,且须在两周内测试完毕;如果紫金环球公司在安装调试后两周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回复,则默认验收成功通过。(3)软件费用首年为120万元,次年为50万元,次年50万元费用包含10万元软件授权费和40万元运维费。自合同签订日起计算,紫金环球公司半个月内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总金额20%的价款,计24万元;软件部署开发完成并上线初验两周内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30%的价款,计36万元;终验后两周内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30%的价款,计36万元。质保期一年,质保金为20%,计24万元。此付款方式适合一年期合约,一年期合约总价120万元。(4)紫金环球公司如未能按期支付,需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日收取,每日滞纳金是该款项的千分之五。如过期后两周仍未收到相关款项,金智软件公司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该合同终止后,紫金环球公司如需重新执行该合同,则应交纳本合同当年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作为金智软件公司的补偿。(5)如由于政策因素导致业务无法开展,紫金环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金智软件公司已收取的款项将不予退回,若金智软件公司已提供服务但紫金环球公司尚未付款的部分紫金环球公司应结清相应款项支付给金智软件公司,金智软件公司尚未提供服务的部分紫金环球公司未付款则不再支付。(6)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一年期可计算应得款的10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2.合同签订之前,紫金环球公司按照金智软件公司的要求采购了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及其他相关软件。2015年3月10日、12日,紫金环球公司与深圳市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XX公司)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向振XX公司购买了服务器操作系统、IBM光纤交换机等设备,收货日期分别为合同签订后7个或5个工作日内。上述设备于2015年3月23日、4月17日全部验收合格完毕。2015年4月1日,紫金环球公司与深圳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机柜租用服务协议》,租用深圳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数据中心标准机柜6个,并选择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兴科学园4楼的机房场地建立其接入平台。3.合同签订后,紫金环球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了首期款24万元。2015年3月25日,金智软件公司为紫金环球公司提供了交易软件系统测试,当日已有会员入驻。之后,双方通过QQ电子邮件、发函等方式进行了工作联络。2015年4月23日,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发函进行工作联络,称因紫金环球公司即将实盘上线,需要金智软件公司对交易软件进行模拟和实盘后台的数据清空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以判断是否符合紫金环球公司正式实盘上线要求。2015年4月30日,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前几天两位模拟测试辛苦了,明天下午6点是真实环境,明天我们会盯着行情,请你们安排值班人员的工作。”并且,在5月8日的邮件中紫金环球公司确认了反馈的问题模拟盘已得到解决,请金智软件公司安排次日的实盘更新。2015年5月15日,金智软件公司按照第一、二期款项向紫金环球公司开具了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紫金环球公司支付二期款项。2015年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多次发送电子邮件反馈,金智软件公司提供的系统有80多个问题等待处理;5月15日、22日实盘登陆不上服务器,20日模拟客户端登陆不上服务器;后台发现会员005号在净持仓占用准备金不为0的情况下,会员风险率、盈亏情况没有正常显示等问题。2015年6月3日,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发送邮件认可系统实盘,要求金智软件公司部署银行维护服务器密码更新。2015年6月25日,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客服发送邮件称,要测试中远期商品交易,由于是现搭服务器,未接行情,请金智软件公司尽快解决问题。金智软件公司邮件回复由于紫金环球公司前期款项未能结清,功能项暂不开放,具体上线日期请等通知。4.2015年8月4日,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发函商洽终止合同事宜,称紫金环球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24万元款项,并收到金智软件公司开具的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因深圳市监管政策之变更,金智软件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无法继续使用,提议双方终止合同,紫金环球公司将退回金智软件公司3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再支付剩余费用。对此,金智软件公司并未回复。2015年9月2日,紫金环球公司退还给金智软件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开具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抵扣联,价税金额总计40万元。2015年9月6日,金智软件公司将退回的发票进行了核销并补开了4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法院另查明:金智混合型交易平台软件V2.0于2014年9月2日开发完成,并于2014年9月13日首次发表。2015年6月15日,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紫金环球公司发出《监管函》,责令紫金环球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全面清理现货电子盘交易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金智软件公司与紫金环球公司签订的《金智混合型交易平台软件V2.0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本案交易的标的并非传统有体物,而是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该软件用于有关金融产品的交易。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金智软件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完合同义务;二是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金智软件公司是否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集中体现在:金智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是否已上线、达到验收标准并投入使用。金智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为混合型交易平台软件,软件上线即将软件投放至客户市场,用于平台交易,实现其商业用途;上线后若有客户通过软件进行了交易,有银行资金往来应确认该软件已投入了使用;作为软件产品上线并投入使用,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目的,达到验收标准。根据证据显示,金智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是已开发完成并首次发表过的软件;金智软件公司交付给紫金环球公司的测试系统模拟盘在2015年3月25日已显示有第一个会员入驻;紫金环球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联系金智软件公司对交易软件进行模拟和实盘后台的数据清空,为实盘上线做准备,并且在4月30日的邮件中确认了5月1日系统实盘上线,在5月8日的邮件中确认了反馈的问题模拟盘已得到解决,请安排次日的实盘更新。可知,金智软件公司的软件系统于2015年5月1日已部署完成并上线,5月8日模拟盘问题解决,次日进行实盘更新,即已上线验收。此后,双方来往函件、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管函等证据也进一步证明了紫金环球公司已进行了现货电子盘交易业务。其中,紫金环球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发给金智软件公司的邮件印证了紫金环球公司方已认可了系统服务,要求服务方提供银行维护服务密码,部署更新服务器;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紫金环球公司全面清理现货电子盘交易业务的监管函印证了紫金环球公司已将金智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投入使用并进行了实盘交易。因此,紫金环球公司辩称金智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仅是测试系统而未上线使用,且提供的软件未达验收标准,不符合事实情况,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金智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已安装部署完成并投入实盘使用,并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的终验程度,但是,如前所述,金智软件公司的合同义务除了提供软件这一核心义务之外,还包括为期一年的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及软件补丁、升级的维护,也就是说金智软件公司的义务不仅仅是提供软件,还有配套的、确保软件正常运作的服务性义务。合同约定:软件费用首年为120万元,次年为50万元,次年50万元费用包含10万元软件授权费和40万元运维费,从这一约定也可以推断出软件的运维服务也是金智软件公司的收费依据,那么,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既然是收费依据,自然也是合同义务。尽管在第一年的120万的费用构成中,软件本身的价值占有主要的比例,但是法庭需要指出的是,软件的价值的体现也离不开运维服务的协同配合,“卖产品也是卖服务”。从签订合同的2015年3月下旬至紫金环球公司发函解除的8月初,金智软件公司基本完成了软件的提供义务和为期4个多月的日常服务器维护和软件运维服务义务,与完整的全年合同义务相比,为便于量化计算,一审法院判定其义务的履行情况约为全年的85%。法庭在酌定这一比例时,还兼顾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微量地进行了利益的再平衡,因为紫金环球公司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恶意的情形。根据这一比例,金智软件公司有权获得相匹配的价款,即102万元(120万×85%)。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紫金环球公司应当支付合同价款102万元,因其已支付24万元,还需支付78万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第一,紫金环球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于政策因素导致业务无法开展的,紫金环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紫金环球公司提交的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责令紫金环球公司全面清理现货电子盘交易业务的文件显示,紫金环球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单方函告金智软件公司终止合同,确实属于政策因素导致,这一情况也与众所周知的2015年6月底发生的“股灾”以及后续的金融市场巨大波动的背景相一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紫金环球公司解除合同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第二,紫金环球公司辩称,双方解除合同后对不再支付剩余款的事项已达成一致,紫金环球公司提交了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万元及商洽函。一审法院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证明紫金环球公司支付款项的凭证,商洽函也是紫金环球公司单方发出的告知,金智软件公司并未对其提出的“支付24万元款项,不再支付剩余费用”进行回应,紫金环球公司据此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解除合同无需支付剩余款项,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三,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解约后金智软件公司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若金智软件公司已提供服务但紫金环球公司尚未付款的部分紫金环球公司应结清相应款项支付给金智软件公司,金智软件公司尚未提供服务的部分紫金环球公司未付款则不再支付。前述已判定金智软件公司完成合同义务的大致比例,需要补充指出的是,法庭在酌定这一比例时,还兼顾了本案的实际情况适度地进行了利益平衡,因为如前所分析的,紫金环球公司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恶意和拖延。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庭判定的比例,金智软件公司有权获得截止2015年8月4日止与自己付出相匹配的价款,即102万元(120万×85%),鉴于紫金环球公司已支付24万元,还需支付78万元。合同解除后,紫金环球公司应及时支付未结清的款项,未及时支付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定紫金环球公司应从合同解除后次日即2015年8月5日起承担未结清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金智软件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日5‰的标准收取,相当于月利率15%,过分高于金智软件公司损失,紫金环球公司也向法庭求情调低,经考虑双方履约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调低为年利率24%。判决:一、深圳市紫金环球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金智软件有限公司支付7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5年8月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市金智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紫金环球公司向案外人深圳市振XX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服务器操作系统与IBM光纤交换机等设备均于2015年4月17日验收合格。紫金环球公司对金智软件公司提交的会员开户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金智软件公司据此主张2015年3月25日已有会员入驻的事实不予确认,并主张2015年3月25日尚处于测试阶段。紫金环球公司相关人员于2015年5月8日向金智软件公司发出的邮件内容为:“邮件已收悉,我公司后台反馈这几个问题模拟盘已得到解决,请安排明天的实盘更新,建议9点开始,我公司后台已安排好人员进行更新后实盘测试。请安排”。2015年6月25日,紫金环球公司向金智软件公司发送的邮件全文为:“现在我们要测试中远期商品交易,由于我们是现搭服务器,未接行情;请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我现在就等有行情开始测试了,谢谢!”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紫金环球公司与金智软件公司签订了《金智混合型交易平台软件V2.0销售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金智混合型交易平台软件V2.0销售合同》约定的第二、三期款项及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二、紫金环球公司是否应当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软件费及质保费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第二期款项支付的条件为软件部署开发完成并上线初验;第三期款项支付的条件为完成终验。本案合同标的是一个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与一般应用型软件系统存在显著区别,由于交易的特殊性及需与外部金融机构对接并进行清算的复杂性,在正式应用前还需考虑交易人数、资金规模容量上限、即时动态变化等因素。交易平台软件终验之前对于能否满足持续交易安全服务的测试是尤其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正是基于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初验与终验等不同阶段。而通过双方往来邮件可以看出,在2015年6月15日之前,案涉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一直出于测试状态,显然不能认为已经达到终验的程度。而且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终验是最终验收完成,一方面应当由验收方的正式确认,另一方面验收合格的产品应当是没有瑕疵的,如果双方仍在沟通进行测试问题,显然不能认为进行了最终的验收。同时,任何一个软件的交付都要通过调试、测试、交付的过程,双方在合同第三条第2点中也有约定:乙方(金智软件公司)将系统安装完成后,向甲方(紫金环球公司)发出验收要求,甲方应组织验收,甲方需在2周内测试完毕,如果甲方在安装调试后两周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回复,乙方则默认验收成功通过。由此可见,金智软件公司若认为软件系统符合验收标准,应当向紫金环球公司发出验收要求。因金智软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紫金环球公司发出验收要求,且紫金环球公司也一直在与金智软件公司往来邮件中反馈交易平台软件出现的问题并持续各种情况下的测试,不存在默认验收成功通过的情形。故本院认为,涉案交易平台软件并未完成终验,第三期款项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第二期款项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通过双方往来邮件的内容,以及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紫金环球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可知涉案软件系统已经于2015年5月完成上线。虽然没有证据证明金智软件公司向紫金环球公司发出过验收要求,但金智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已经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软件部署开发完成并上线”的初验标准,且紫金环球公司已经进行了实盘测试。结合金智软件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按照第一、二期款项向紫金环球公司开具了6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本院认定涉案交易平台软件已经完成了初验,第二期款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紫金环球公司依法应当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合同第二期款项360,000元。

对于质保金,因涉案交易平台软件并未完成终验,即并未交付完成,故紫金环球公司无需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质保金。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由于政策因素导致业务无法开展,紫金环球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金智软件公司已收取的款项将不予退回,若金智软件公司已提供服务但紫金环球公司尚未付款的部分紫金环球公司应结清相应款项支付给金智软件公司,金智软件公司尚未提供服务的部分紫金环球公司未付款项则不再支付。现紫金环球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因政策因素,单方函告金智软件公司终止合同,金智软件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认定涉案合同已于2015年8月4日解除。根据合同约定,紫金环球公司应于合同解除之日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金智软件公司已经提供服务的款项。紫金环球公司上诉称,双方对解除合同后不再支付剩余款的事项已达成一致,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紫金环球公司应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360,000元,该款项应在合同解除后及时支付给金智软件公司,未及时支付的,应支付付款违约金。鉴于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紫金环球公司亦已向本院提出调整申请,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紫金环球公司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8月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向金智软件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上诉人紫金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理由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紫金环球金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金智软件有限公司支付3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5年8月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深圳市金智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市紫金环球金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9,072.33元,由深圳市紫金环球金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9,948.63元,由深圳市金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29,12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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