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可九,董事长。
被告:谢来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汪兴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程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陈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来柿、汪兴东、程国良、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计3934元,由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