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组织机构代码:32537538-8.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虎,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张家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安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喜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谢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亮、安杨、张喜军、谢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了(2021)甘1102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256837.23元并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576元及执行费3753元。
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47409.49元及执行费3753元,剩余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工资长期执行并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1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