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章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朱子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17层8-14号房及20-23层8-14号房。
负责人:张小春。
审理经过 原告章清与被告朱子彦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章清于2021年4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章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