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伟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委托代理人余胜仿,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为,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韩文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伟良因与被申请人韩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韩文兴名下的位于惠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C6××20,查封价值以550000元为限)。申请人张伟良为该案提供了权属人张立峰名下的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XXX94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11)第0XXX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韩文兴名下的位于惠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C6××20,查封价值以550000元为限)。 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XXX4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11)第0XXX3号]。 上述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上述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凌升光 审判员 钟翔能 审判员 罗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