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关某,住甘肃省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关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文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