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紫阳广场7号楼1005、1006、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54493111L。

负责人:胡砚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琼,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智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诉被告谢智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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