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传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现住绿春县誉达建材城B区。
被执行人:毕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审理经过 赵传留申请执行毕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云253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判决确定:被告毕建伟欠原告赵传留货款253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因被告毕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赵传留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毕建伟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冻结其银行帐户。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委托河北省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毕建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已向申请执行人赵传留作了回告释明,征得其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子弋
审判员 卢晓荣
审判员 朱君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