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卫涛,男,1983年10月27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弟,北京美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红,北京美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卫涛与被告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卫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卫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帅返还郭卫涛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郭卫涛与陈帅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1日、17日,陈帅因生意周转两次向郭卫涛借款10万元,有两张借条为证。郭卫涛按照陈帅要求通过转账支付款项,陈帅偿还了几个月利息后,未还款。经多次催要,陈帅仍未偿还,故提起本诉。

被告辩称

陈帅未出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郭卫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两张、银行转账凭证一张。陈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陈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郭卫涛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1日、17日,陈帅给郭卫涛出具借条两张,载明借款共10万元。月息2%。陈帅出具借条当天,郭卫涛转账给陈帅共计10万元。郭卫涛自认截至2020年1月收到陈帅偿还的借款利息共计48

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帅给郭卫涛出具的借条两张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应予认定合同有效。关于郭卫涛主张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部分,自2020年1月1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4%计算应为14 1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故郭卫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高出的部分予以驳回。陈帅经传票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陈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郭卫涛借款本金 100 000元、利息14 133元及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郭卫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陈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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