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申艳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柳凤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申雪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友新与被告申艳江、柳凤存、申雪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申雪松名下的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家园201楼曹雪芹大街底商8号商业用房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申雪松名下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家园201楼曹雪芹大街底商8号商业用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