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F84X77),住所地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全照,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振青,系栏杆镇支行行长。

被告:李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李洪帮,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李洪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振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李洪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求:1、判令被告李文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107,744元,合计507,744元(利息计算截止2021年1月6日,后续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李洪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被告李文与原告栏杆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借到资金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月利率8.7%,逾期偿还贷款罚息上浮50%;该笔借款由被告李洪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今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一个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李文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李洪帮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未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信息;2、李文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李洪帮保证合同一份;3、欠息证明一份。

被告李文、李洪帮未到庭,未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被告李文与原告栏杆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并借到资金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月利率8.7%,逾期偿还贷款罚息上浮50%;该笔借款由被告李洪帮于同日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21年1月6日,尚欠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7,7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文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李文在履行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未再继续支付利息,其应得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洪帮作为保证人对被告李文不能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07,74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6日,后续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李洪帮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3.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文、李洪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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