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被告:马某2,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住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恩海,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化隆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化隆县群科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局项目办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化隆县交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7元,减半收取计3348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国良 审判员 李国民 审判员 冶青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冶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