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刘青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蔡永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肖建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刘青路与蔡永青、肖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青路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青路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青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