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四川转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6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婕妤。

审理经过

原告许军与被告四川转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转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罗良华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转运商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军诉讼请求:请求确认2017年8月2日-2019年7月31日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本人2017年-2019年的劳动合同遗失,现因社保纠纷,社保局要求裁定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转运商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的相关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事项,本案原告作为申请人于2021年3月向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而后原告又于2021年5月12日再次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以“一事不再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原告陈述系因当时路上堵车,所以未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裁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经劳动仲裁部门合法通知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其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原告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仲裁的相关程序规定,应当适用。原告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经审查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称是因为堵车,所以没有到庭,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该情形不属于不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军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许军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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