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407号雪莲山会馆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成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永成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永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永成已预交1,732.04元),由原告张永成负担,余款1,707.0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永成。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丁 磊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