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祁门县。
被执行人:余少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余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方成姿
审判员 金德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