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原告:陈玉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尊王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20号之一至之八(二到四层)。投资人:苏志辉。审理经过 原告陈玉建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尊王俱乐部(以下简称尊王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十四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被告尊王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苏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二十四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陈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详见列表);2.判令被告承担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赔偿责任2000元/案(本系列案二十四件案共计24首歌曲);3.判令被告承担本系列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你爱了吗》等24首作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并被广为传唱。合法出版物《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专辑收录了原告创作的部分作品,原告对该出版物享有合法著作权,针对卡拉OK行业享有完整著作权,而原告对该精选集内容从未授权及许可任何卡拉OK经营者进行营业利用。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服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综上,被告作为卡拉OK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使用原告作品前,应审查其合法来源。被告未经陈玉建许可或授权,也不依法向相关著作权协会缴纳版权费而擅自利用,主观侵权故意十分明显。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 被告尊王俱乐部答辩称:我方委托了一个系统公司帮我方增加歌曲,具体增加的歌曲我方并不清楚。原告应当首先起诉系统公司,希望法院能考虑歌厅经营者实际经营的困难来进行判决。案件事实一、作品名称:详见涉案音乐作品列表;主张作品类别:音乐作品(词曲),原告主张的权利种类:复制权、表演权。二、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对应证据显示,本系列二十四个案【(2021)粤0112民初6030、6033、6034、6037、6039、6041、6043、6044、6048、6051、6055-6059、6061、6064、6065、6068、6069、6071、6074、6079、6080号】对应的音乐作品列表如下: 涉案音乐作品列表 案号 涉案音乐作品名称 (2021)粤0112民初6030号 你爱了吗 (2021)粤0112民初6033号 偷偷的哭 (2021)粤0112民初6034号 等她 (2021)粤0112民初6037号 丢弃的玫瑰 (2021)粤0112民初6039号 爱的旅程 (2021)粤0112民初6041号 放手 (2021)粤0112民初6043号 小三在偷偷的哭 (2021)粤0112民初6044号 生意兴隆 (2021)粤0112民初6048号 等到山花开 (2021)粤0112民初6051号 红颜你我 (2021)粤0112民初6055号 我的爱永远陪着你 (2021)粤0112民初6056号 谁来偷走我的爱 (2021)粤0112民初6057号 火辣辣 (2021)粤0112民初6058号 放弃后的心疼 (2021)粤0112民初6059号 含泪做朋友 (2021)粤0112民初6061号 小花 (2021)粤0112民初6064号 水是冰的眼泪 (2021)粤0112民初6065号 为你停留 (2021)粤0112民初6068号 有点懵 (2021)粤0112民初6069号 情泪 (2021)粤0112民初6071号 你幸福我快乐 (2021)粤0112民初6074号 爱上一个人好累 (2021)粤0112民初6079号 谁能给我一个温暖的家 (2021)粤0112民初6080号 忘了伤痛/忘了伤忘了痛 二、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情况:《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外包装封底载明“出版机构: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出品人:王六一、著作权人:陈玉建、摄制单位: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声明:本DVD仅限家庭使用,未经著作权人陈玉建本人许可,不得他用。ISBN978-7-88111-124-7”。该出版物内有光碟4张(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①②③④)及包含涉案24首音乐作品的词曲谱一本,显示词曲作者为陈玉建。2019年1月15日,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出具(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76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申请人陈玉建;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编号为00015976等94份著作权登记证书(附曲谱)及作品登记证书(附曲谱)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附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均载明申请者陈玉建对其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含涉案24首音乐作品),以作者的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出具(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1897号公证书。公证书附有《声明》及作品清单。《声明》的内容为:本人陈玉建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93首(作品清单附后),已委托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制作成MTV、MV。本人郑重声明,上述93首音乐作品仅委托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制作MTV、MV节目。此前本人从未授权或许可,并承诺在2027年1月1日前不会授权或许可除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93首音乐作品拍摄MTV、MV。如有其他个人或单位未经许可使用本人上述音乐作品拍摄、制作MTV、MV节目,自本声明发出之日起,请在一个月期限内与本人联系,协商处理版权许可使用事宜,逾期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声明人为陈玉建,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并盖有陈玉建印章。《声明》所附作品清单包含涉案24首音乐作品。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出具(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1896号公证书。公证书附有《声明》及清单。《声明》的内容为:原陈玉建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93首(清单附后),由陈玉建投资并委托我公司拍摄、制作成MTV、MV,我公司对该MTV、MV内容不享有著作权,该MTV、MV节目内容的著作权依双方合同约定由陈玉建享有。声明人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落款日期2019年3月20日。《声明》有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并有陈玉建签名。《声明》所附清单包含涉案24首音乐作品。三、被诉侵权行为事实:2019年8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出具(2019)鄂东内证字第1005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8月13日,该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王硕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兴路20号附近的尊王CLUB,并对门头及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拍得场所照片四张,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场所318包房进行消费。保全之前,公证人员对王硕提供的拍摄设备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为设备可以正常操作使用。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硕摆放、操作拍摄设备开始录制视频。在消费的过程中,王硕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通过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包含涉案24首歌曲在内的51首歌曲。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硕使用上述经过清洁性检查的拍摄设备对上述歌曲的点播及播放画面进行了拍摄。所点播的歌曲均能正常播放。消费结账后,王硕现场取得该场所出具的收据一份(编号:0062889)。事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拍摄内容进行了光盘刻录,得到光盘两套,其中一套经封存后作为附件附随于公证书,一套由该公证处存档。公证书证明以上证据保全行为属实;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现场拍摄所得;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消费票据复印件与王硕留存的原件相符;附随于公证书的光盘所记录的内容为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收据复印件显示:“今收到318房消费款¥998元”;日期2019年8月13日,收款单位处盖有“尊王俱乐部收款专用章”。四、经同时播放原告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与(2019)鄂东内证字第10058号公证书中封存光盘刻录的内容,并就涉案24首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上述视频文件并未对涉案被诉侵权音乐电视进行完整录制,原告诉请的侵权音乐电视录制部分与原告提供的《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载明的同名歌曲的词曲相对应部分基本一致。五、原告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实际获利情况。六、原告主张其维权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900元,消费取证费998元,律师费5000元,消费取证费有收款收据、公证费有公证费发票予以证实,律师费无证据证实。上述费用在(2021)粤0112民初6030-6080号共51个案件中一并发生。原告主张合理费用具体到每个案件为500元,经济损失由法院酌定。七、另查明以下事实:1.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苏志辉,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等;2.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成立,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建即本系列案原告。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经审查原告的出版物《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24首音乐作品均由具有艺术个性的节奏旋律的曲谱以及与曲谱相对应的具有一定情感表达的歌词组成,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体现了著作权人的独创性劳动,能够被演唱或者演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音乐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专辑、对《声明》予以公证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权属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是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首先,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被诉侵权音乐电视中实质性地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并在其经营场所将被诉侵权音乐电视存入点播系统供公众点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点唱系统的提供者,也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该点唱系统时其就自带有被诉侵权音乐电视,而点播系统及曲库均由KTV经营者即被告控制,故本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24首音乐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其次,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通过点播系统公开播送涉案音乐作品的表演,侵犯了原告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未尽到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的类型和受众范围、受欢迎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场所位置、经营时间、主观过错,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按照100元/首音乐作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原告诉请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九)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判项 案号 一、被告广州市增城尊王俱乐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陈玉建对涉案作品(具体如下)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增城尊王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玉建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具体如下); 三、驳回原告陈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6030 你爱了吗 100元 同上 6033 偷偷的哭 100元 同上 6034 等她 100元 同上 6037 丢弃的玫瑰 100元 同上 6039 爱的旅程 100元 同上 6041 放手 100元 同上 6043 小三在偷偷的哭 100元 同上 6044 生意兴隆 100元 同上 6048 等到山花开 100元 同上 6051 红颜你我 100元 同上 6055 我的爱永远陪着你 100元 同上 6056 谁来偷走我的爱 100元 同上 6057 火辣辣 100元 同上 6058 放弃后的心疼 100元 同上 6059 含泪做朋友 100元 同上 6061 小花 100元 同上 6064 水是冰的眼泪 100元 同上 6065 为你停留 100元 同上 6068 有点懵 100元 同上 6069 情泪 100元 同上 6071 你幸福我快乐 100元 同上 6074 爱上一个人好累 100元 同上 6079 谁能给我一个温暖的家 100元 同上 6080 忘了伤痛/忘了伤忘了痛 100元 同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2021)粤0112民初6030、6033、6034、6037、6039、6041、6043、6044、6048、6051、6055-6059、6061、6064、6065、6068、6069、6071、6074、6079、6080号】案件受理费共计600元(每案25元×24案),由被告广州市增城尊王俱乐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