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史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市万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体育街。
法定代表人郑桂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桂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崔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申请人边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郑桂芬配偶。
被申请人刘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崔玉祥配偶。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文与被执行人本溪市万俊达商贸有限公司、郑桂芬、崔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文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边生、刘晶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史文称,由被申请人边生和被执行人郑桂芬是夫妻关系现共同生活。现居住在东明小区××单元××号。因被执行人崔玉祥和被申请人刘晶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现居住在东明小区××单元××号。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边生、刘晶为申请执行人史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本溪市万俊达商贸有限公司、郑桂芬、崔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范围内对本执行案件承担清偿责任。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本溪市万俊达商贸有限公司称,与被执行人郑桂芬意见一致。
被执行人郑桂芬称,不同意追加,因为被申请人边生与本案没有关系,况且被申请人边生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由脑梗导致偏瘫。被执行人郑桂芬与被申请人边生确实是夫妻,但不居住在东明小区××单元××号。
被执行人崔玉祥称,不同意追加,被执行人崔玉祥与被申请人刘晶确实是夫妻,被申请人刘晶身患重病,每月需要医疗费用3000余元,其工资尚不够支付医疗费。东明小区××单元××号不是被执行人崔玉祥与被申请人刘晶的房屋,被执行人崔玉祥与被申请人刘晶不居住在该房屋内。
被申请人边生、刘晶未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20)辽0504民初41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本溪市万俊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史文220万元;被执行人郑桂芬、崔玉祥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21年1月5日,因被执行人本溪市万俊达商贸有限公司、郑桂芬、崔玉祥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史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边生系被执行人郑桂芬配偶,被申请人刘晶系被执行人崔玉祥配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应经审判程序确定。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史文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边生、刘晶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史文的追加申请。
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