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银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申请执行人:聂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申请执行人:聂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申请执行人:聂锦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洛阳市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市大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694708024。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银香、聂国庆、聂国华、聂锦化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洛阳市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3998.8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洛阳市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市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673998.8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