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朝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吴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传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朝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传敏的银行存款16万元。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传敏的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