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宜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王殿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普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宜品与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91600元,执行费127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3206.48元,我院已扣划至执行款账户,并发放给申请人,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孟祥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