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两水街。

负责人:刘丹梅,乡长。

委托代理人:彭恺,司法所所长。

被执行人桂林平乐慧佳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张家镇湴田村委湴田村。

法定代表人:李珍。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的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与桂林平乐慧佳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9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平乐慧佳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红薯种植项目款139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84元、保全费1216元及本案执行费205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平乐慧佳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平乐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中有砌围墙、砌大门补助经费1392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剩余红薯种植项目款6353元,被执行人桂林平乐慧佳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0329执46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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