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中路1337号丽晶大厦1-3号。 法定代表人:姬刚,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咸镇。 被执行人:山东华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袁桥乡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尹静。 被执行人:李咸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李月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尹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袁桥乡官庄村。 被执行人:李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袁桥乡官庄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华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咸镇、李月娥、尹静、李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执1482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王身杰 审判员 胡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轩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