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新西路2号东方信息港研发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文,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少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两东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梦公司)诉被告张少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张少冬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裁定转为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龙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少冬、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龙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作登字-2015-F-00209541】“KOBITOS”系列美术作品形象之“粉屁桃”的侵权产品并删除涉案网店中相关的侵权信息;2、被告张少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3、被告张少冬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龙梦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自愿撤回诉请一,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KOBITOS”,中文名丑比头,起源于作者名畑俊孝先生的超级畅销书籍。因其独特的起源背景和形态,深受广大潮流人士,年轻女性以及众多小朋友们的喜爱。作为丑比头系列创意的灵感来源,系列图书的销售非常火爆,目前系列图书共有绘本2册,图鉴3册。本系列书于2008年在日本开始出版即引发热烈讨论,至今累计达33刷,全系列累计销售突破300万册,风靡无数大人小孩,除了书籍与DVD外,相关周边商品亦不断推陈出新,形成一股奇特的「丑比头现象」,并风靡亚洲人气IP,连续3年获日本版权年度大奖。2015年7月29日,该作品著作权人名羽王国株式会社在国家版权局对“KOBITOS”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
2017年2月10日,原告龙梦公司经名羽王国株式会社授权,有权独占使用“KOBITOS”美术作品,包括针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的侵权、仿造等的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0日止。
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张少冬未经原告许可,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经营并所有的“淘宝网”上开设的“麦壳数码”(掌柜名:冬冬哈数码)店铺,擅自销售使用了含“KOBITOS”美术作品形象之“粉屁桃”的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张少冬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使用“KOBITOS”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相关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形象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且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上判。
被告辩称 被告张少冬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张少冬是会员名“冬冬哈数码”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原告诉前无投诉,诉后确认涉嫌侵权信息已经予以删除,采取必要措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权属情况
2015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名羽王国株式会社NAVERLANDCO.以著作权人身份申请登记的作品名称为“KOBITOS”的作品进行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09541,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名畑俊孝,作品包括多个卡通形象,其中有一个整体粉色头为桃形的卡通形象系龙梦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粉屁桃”。
2017年2月10日,名羽王国株式会社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龙梦公司享有KOBITOS相关图鉴、图书、教材、游戏、影像、卡通人物及相关产品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所有著作权及相关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针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的侵权、仿造等维权的权利,包括调查取证、委托律师、行政投诉、刑事报案、司法诉讼、收取赔偿款等权利。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6年。
2016年9月,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丑比头大百科:奇异的生态图鉴》,该图书记载本作品中文简体字版由龙梦公司授权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发行,图书中包含龙梦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
二、被控侵权情况
1、被控侵权掌柜名:冬冬哈数码,店铺名称:麦壳数码,注册经营者:张少冬。
2、被控侵权链接商品名称:屁桃无脸男iPhonexsmax手机壳xr硅胶苹果7plus/8/6sp卡通保护套,2019年5月28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9.8元,累计评论16条,交易成功3笔,已售6件,共14个颜色分类,龙梦公司主张其公证购买的其中一款为侵权商品。
淘宝公司确认上述链接已经于2019年7月4日删除。
3、被控侵权实物情况:产品为手机壳,手机壳背面印有多个卡通图案,均为整体粉色、头为桃形的图案。
三、其他事实
龙梦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9.8元和公证费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梦公司提供了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名羽王国株式会社为涉案美术作品“KOBITOS”的著作权人。龙梦公司经名羽王国株式会授权取得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手机壳背面印制的多个卡通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中的“粉屁桃”形象在五官、四肢、整体造型等表现手法上基本一致,仅是表情和肢体动作存在部分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龙梦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说明具体理由,故涉案手机壳为侵权商品。张少冬展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龙梦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龙梦公司明确要求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本院结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持续侵权时间、龙梦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鉴于龙梦公司庭审中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述。综上,依据2010年2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张少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9元,被告张少冬负担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宇珍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杨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