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金马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2841627F(1-1)。

法定代表人:宋同银,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华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安渡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35020093。

法定代表人:季华,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马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军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金马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金马橡胶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安徽金马橡胶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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