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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洪元,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王双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元与被执行人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双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双喜给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201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双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元于2021年9月14日与被执行人王双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双喜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元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0202执8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沈晓庆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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