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新世界东方国际购物中心3号楼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003057192H。
法定代表人:徐颖,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杰。
被执行人:田家庵区鑫玉烟酒店,田家庵区舜耕05网点15-17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RAFHF12。
负责人:吴素梅。
被执行人:吴素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田家庵区鑫玉烟酒店、吴素梅行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田家庵区鑫玉烟酒店、吴素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家庵区鑫玉烟酒店、吴素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田家庵区鑫玉烟酒店、吴素梅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家庵区鑫玉烟酒店、吴素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吴素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20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480元(已执行到位2451.24元),剩余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申恩国
审 判 员 吴雪松
审 判 员 黄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