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576133527Y。
负责人:龚慧,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燕,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赟,员工。
被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蔡某。
审理经过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与钟某、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钟某、蔡某位于大余县的房产,以及钟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保全价值共计2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钟某、蔡某位于大余县的房产(证号:余房私字第××号)。
二、冻结钟某在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余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上述保全措施期限为两年,保全价值共计24万元。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上述房产不得转让、赠与、抵押及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上述公积金不得提取、转出。
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钟某、蔡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