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与被告高某、辛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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