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与被告高某、辛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XX法律服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