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琊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府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51211。
负责人:成龙。
被执行人:徐振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申婷,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琊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振杰、申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702执2692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