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严易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勇诉被告严易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曹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