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石宇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李**与石宇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