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黎明社区(百合家园)。 负责人:张激光,总经理。 被告:常明,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诉被告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以被告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源市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