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记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有前科,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皖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记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记雷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皖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王记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记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记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刑期,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记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32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