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承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罗承民罚金一案,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7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承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临澧县人民法院刑庭于2021年3月10日移送执行,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承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承民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承民有不动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承民有住房公积金。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罗承民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4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罗承民名下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承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是强制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