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州嘉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工业园区C区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35K4F。
法定代表人:肖衍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振清,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朗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77号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Y2F827。
法定代表人:张鸿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廷彬,系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嘉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朗鑫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泸州嘉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泸州朗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052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非
审 判 员 毛启君
审 判 员 舒 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