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惠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富,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昕,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惠忠与被告李宏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惠忠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财产人民币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惠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富到庭参加诉讼。李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8月,被告李宏平以介绍工程为由,收取原告张惠忠现金20万元,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收条一份。后事情未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宏平以居间为由收取原告张惠忠服务费20万元,但并未完成居间事项,且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在居间过程中提供了哪些服务、支出了哪些必要费用,因此,不得向原告要求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对此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宏平返还原告张惠忠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张惠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李宏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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