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穆亚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穆永革之女。
被执行人:武峰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穆永革与被执行人武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穆亚宁以穆永革因病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变更本院(2021)冀0406民初521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为穆亚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答辩情况
案件审查中,异议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穆亚宁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