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
被执行人:李春岭,男,1975年04月3日,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76年01月29日,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岭、王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221民初5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对(2019)皖1221民初5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